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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损失是否属于保证范围
发布时间:09月28日 来源: 律师事务所1
问:我为一个朋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后来这笔债务发生纠纷,债权人以我和朋友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二审均只认定了部分债权。两年后,经再审认定了全部债权。由于二审和再审之间间隔两年时间,债权人的利息损失了两万多元,现债权人要求我就这笔利息损失承担保证责任。请问由于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是否属于保证范围?凌含

  答:你不应对这笔债权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担保法"第21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主债权的利息是指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利息。保证人只能对因债务人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负保证责任,对此之外原因造成的利息损失不负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人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因法院错判引起债权利息损失的部分,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因此,你对这笔债权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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