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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李光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04月26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碚法刑初字第00710、0076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林,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月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4)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林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渝碚检刑追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林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补充公诉。本院立案后决定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林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光林虚构中铁十八局集团项目部经理、安全总监等身份,以向被害人介绍工作要收取报名费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此外,还向部分被害人虚构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宴请朋友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钱财。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现金共计2068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中铁十八局大楼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600元,之后又谎称需要借钱处理交通事故,在重庆市北碚区城南九院及龙凤桥菜市口附近先后两次骗取王某甲现金1400元。

2、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中铁十八局大楼前,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及其丈夫罗某某现金900元。

3、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转盘路边,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600元。

4、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重百三店前街心花园附近的复印店,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600元。

5、2014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碚东大桥下体育馆附近,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600元,之后又以办理安全员上岗证和谎称老乡治病差钱为由,在重庆市北碚区老城电影院对面及济民医院前天桥下先后两次骗取杨某某现金1018元。同年7月10日,又让杨某某帮其网友田建先行垫付介绍工作的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路牛王阁串串香对面马路边骗取杨某某现金585元。

6、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旁边一茶楼,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现金585元,之后又以办理安全员上岗证为名,骗取吴某甲现金318元。

7、2014年7月初,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旁边一茶楼,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现金600元。

8、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路牛王阁串串香对面马路边骗取被害人牟某某现金590元。

9、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思源安置房中国十九冶项目部门口,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600元。

10、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公租房中铁十八局项目部门前,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500元,后经胡某某追回475元。

11、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滩口车站附近骗取被害人蒋某现金890元。

12、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万寿公租房工地,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段某某现金900元。

13、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公租房中铁十八局项目部门前,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现金900元。

14、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李光林以介绍工作收取报名费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公租房中铁十八局项目部门前,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900元,之后,又以去办事忘带钱包需要借钱为由,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轻轨车站附近骗取彭某某现金2000元。

15、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光林谎称自己是中铁十八集团项目部经理,以介绍工作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红枫职校附近,骗取被害人殷某某现金800元。

16、2014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光林谎称自己是中铁十八集团项目部经理,以介绍工作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陡梯村的一处工地上,骗取被害人陶某现金500元。

17、被告人李光林谎称自己是中铁十八集团项目部经理,以介绍工作挂职为名,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中国银行门口,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现金800元。

18、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光林谎称自己是中铁十八集团项目部经理,以介绍保险业务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虚构为其介绍保险业务要疏通关系、老板娶媳妇要红包等事由,分三次先后骗取李某某现金共计3500元。

被告人李光林将骗取的上述钱财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开销耗用。

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李光林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段某某、郑某某、彭某某、卢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邓某某、牟某某、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胡某某、殷某某、陶某、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名片、中铁十八局证明、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介绍工作或保险业务等事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光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光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光林退赔王某甲2000元,退赔卢某某900元,退赔邓某某600元,退赔唐某某600元,退赔杨某某2203元,退赔吴某甲903元,退赔吴某乙600元,退赔牟某某590元,退赔王某乙600元,退赔胡某某25元,退赔蒋某890元,退赔段某某900元,退赔郑某某900元,退赔彭某某2900元,退赔殷某某800元,退赔陶某500元,退赔廖某某800元,退赔李某某3500元。

(罚金、退赔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

人民陪审员  谢淑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宝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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