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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收养弃婴非小事 夫妻之间需协商
发布时间: 05月17日
案情回放: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有生育,双方常常发生矛盾。
2008年年初,乔某外出打工。同年8月,张某在没有征得乔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收养他人遗弃在其自家门口的男婴,并一直抚养。之后,张某也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
2011年3月17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乔某离婚。庭审中,乔某对张某要求离婚表示同意,但认为张某自行接收小孩,未征得其同意,其对小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告乔某对原告张某单方接收他人子女的行为,事前不清楚,事后也未认可,且张某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乔某没有法律效力。故原告张某应当对其单方接收他人送养的子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供稿:密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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