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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罚轻重
哪些情况不得假释?
发布时间: 06月27日
  所谓假释,按照刑法第81条的规定,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与减刑一样,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正确地执行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激发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假释制度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工作和减轻监狱压力,都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未经法定程序,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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