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小面联盟”涉黑案审结
2006年10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林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赵某1、王某2、赵某2(另案处理)、朱某、何某、杨某、叶某出资成立了重庆汇食粮食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2担任董事长,被告人赵某1任董事长。随后,被告人赵某1、王某2召集渝中区40多家切面经营户要求加入汇食公司,准备对渝中区的切面经营进行统一生产、统一价格销售。据悉,汇食公司设立五个生产点,由各户在生产点购入水面统一加价2角以1。3元、斤的价格卖出,市场上小面零售价遂跟着涨了5角。但因部分经营户仍不愿加入该公司,自行生产水面并进行销售,使得汇食公司无法完成对整个渝中区切面经营的全部垄断。2007年3月,经赵某1、王某2、林某等人商议,9个股东各自让出部分股份凑足3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李某1、江某(两人均另案处理),而李某1之弟李某2担任公司执行经理,负责渝中区不愿加入公司者加入公司,同时禁止外区送面入渝中区,若发现有经营户私自生产水面或从外区送面到渝中区,李某2或者江某遂安排手下实施打砸行为,李某2则不定期向手下发放“出场费”、报销医药费等。最终,渝中区40多家经营户全部接受汇食公司的统一管理。
涉黑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等将被告人赵某1等14人公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1等人无相关部门授权,通过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40多家切面经营户纳入公司管理,对渝中区的切面统一生产、定价销售,不准经营户私自产面,不准外区送面者进入,已构成垄断。
因此,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1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2、李某2、何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二年到八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