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深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_深圳经济犯罪律师_深圳资深刑事案件律师_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欠条应包含哪些利息条款?
  • 2024年如何证明承诺已达成法定要求并生效?
  • 2024年借贷平台用户隐私信息如何保护合法合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犯罪状态
犯罪状态
不作为犯罪是否有未遂
发布时间: 09月09日

犯罪体系中,犯罪行为分为不作为与作为两种,作为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就被称为犯罪未遂。那么不作为犯罪是否有未遂讨论这个问题对实务中的判定十分重要。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不作为犯罪是否有未遂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现在有学者提出,既然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中包含着要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就意味着危害结果已经产生。而根据犯罪未遂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未得逞。得逞的含义就是没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也就是说,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未遂的形态是不存在的。

这种观点具有片面性,并没有真正地理解未遂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即使是在不作为犯罪之中,犯罪的未遂形态依旧是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从整个刑法的体系性来看,刑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必须要求前后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在刑法总则之中,由于规定了犯罪的未遂的概念,而总则是对整个刑法启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也就意味着,无论是什么犯罪,其形态必然是包括着预备、未遂、中止。如果不承认不作为犯罪之中的预备形态,那么就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破坏。犯罪未遂的概念不应当仅仅在总则之中起着一个象征性的作用,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对那些未得逞的行为做出罪刑相适的价值判断。如果不做犯罪之中没有关于未遂的规定,不光是对体系性的破坏,更是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的违反,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

二是未遂形态不意味着什么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就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其犯罪行为未得逞。这种行为即使已经开始着手,只要出现的介入因素导致犯罪行为的中断,加上犯罪结果没有产生的话那么完全符合未遂的概念。举一个例子来说,叔叔带着侄子出去游泳,那么叔叔就在客观上负有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但是当侄子溺水以后,叔叔看见了却故意不施救,正当侄子要溺水身亡的时候,旁边的人确发现并加以施救,最后侄子由于长时间缺氧导致精神问题。以上的案例之中虽然没有导致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却导致了个人伤害的结果发生。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把叔叔的行为判定为故意杀人的未遂。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停顿的点,当处于这种形态的时候,不意味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相反,危害社会的结果早已经产生。因此符合不作为犯罪之中,不作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三是就是危害结果的理解问题。反对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存在未遂的学者认为,未遂的定义和危害结果的存在是矛盾的。这种观点看似符合逻辑,但是经不起推敲。就拿上述案例来分析,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并没有产生。而根据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概念,我们发现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杀人。那么在这个犯罪之中到底有没有危害结果的存在,结论是肯定的。由于长时间脑部缺氧而导致精神问题,不能正常地思考。那么这里产生的危害结果就是对被害人人身肉体的伤害。同时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现,那么就产生了未遂和危害结果并存的这么一种状态。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存在未遂的不作为犯罪。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在理论界普遍认为不作为犯罪是存在未遂状态的。不作为犯罪是违反相应的义务,例如法定的救济义务或者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等,在实务中要加以甄别。大律师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