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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财产制度改造
发布时间: 04月24日
中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的财产制度是一种以国家为单一产权主体的企业财产制度。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首先必须突破的就是传统的企业财产制度。在股份制改造中,必须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明确企业产权关系,从而明确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明确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财产关系具体化。

  明确企业的所有者,将原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

  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应当首先理清企业原始产权的归属,并通过划分股份、发行股票等方式将其改造或转化为股权。划分股权后,股权的所有者均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国家只能作为国家股权的股东,执行股权后,股权的所有者增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国家只能作为国家股权的股东,执行股东职能间接管理企业,不再直接干预企业。企业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

  一般国有企业改造中,可以划分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等。

  1. 国家股的设置。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首先应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股份资金设置国家股。在改造中,必须维护国有财产不受侵害,不能以任何形式变相侵占国有财产。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国家股应当占主导地位,但国家不是股份制企业资产的唯一所有者和投资者。国家股占主导地位是就整个全民所有制经济社会总体而言,具体到每个实行改造的国有企业,则不必绝对要求达到这个程度。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所占比例大小应根据在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重要性及股权分散程度来确定。

  在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产存量转化为国家股的基本途径和步骤一般应该是:一是原国有企业的资产清理。一般包括国有资产和企业自有资产两部分。二是企业资产评估。在资产清理基础上,对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企业长期债券、股票、专项资产等等进行资产评估。三是确立产权,划分股份。基本上应以不同资产(资金)来源作为依据,贯彻谁投资产权就归谁的原则。然后将企业国有资产价值折成股份。这样,原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就转化成为国家股。

  2. 集体股的设置。股份制企业集体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职工集体股,它是由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前本企业的自有资金形成的股份;另一种是社会单位集体股,它是由本企业以外,即社会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有权支配的资金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一般可分为企业法人股和事业法人股。

  3. 个人股的设置。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还可以吸收本企业职工和本企业以外的社会国内外居的个人投资,设置个人股。前者称为企业职工个人股,后者称为社会居民个人股。个人股的设置促使原来国有企业一元性的财产制度转变为多元性的财产制度。

  法人产权集中于股份企业的董事会

  股份制改造后,企业具有法人产权,即法人的财产所有权。法人产权既不能给企业的股东,也不能给企业的职工,而是集中于企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股份制企业法人产权的载体,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并集中进行决策。企业法人产权具有明确的主体。国有企业财产制度的改造,完成了企业产权结构的重新组合,通过划分产权、集中企业法人产权于董事、集中经营权于经理,完成中经营权与最终所有权的分离,割断了原国有企业对上级各类行政部门的隶属、依赖、受制的关系,促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承担起经营风险、财产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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