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司法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济宁公司法律师_济宁公司法务顾问律师|韩红理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2024年无罪过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方?
  • 2024年撤销婚姻时彩礼如何处理?
  • 2024年刑法第190条中刑法对洗钱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股权转让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04月26日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