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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离婚析产要及时 莫待出售才办理
发布时间: 08月05日

       张姨当年参加工作期间,与丈夫王叔共同申购了单位的一套房改房,登记在张姨名下。十几年前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结束婚姻存续关系,并在民政局的见证下,领取离婚证,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张姨一人所有。今年年初,张姨的儿子准备结婚,张姨打算出售该房屋,换一间舒适的房子以便一家人居住。张姨通过某中介公司促成,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个月后买家的贷款审批下来了,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核对资料后表示,该房屋是房改房,为张姨与王叔共同共有,过户需双方共同办理。此时,张姨向工作人员出示了《离婚协议》,表示她与王叔已在民政局的见证下,进行了财产分割,根据《协议》该房屋属其一人所有。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答复,如张姨要单方面办理房屋登记,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析产取得不动产权利且析产协议经过公证的”,即张姨需提供与王叔在公证处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又或者提供王叔同意并委托张姨出售房屋的委托公证。请张姨准备好材料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姨与王叔十几年断绝了来往,通过多方了解,王叔在3年前因病去世,最后张姨只能与买家协商解除合同。


  离婚协议指的是对于离婚时应该处理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合同性质,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如订立“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则导致该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无法履行,该协议也就自动解除失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房屋性质为“房改房”,且房屋权属来源为“购买”,不动产登记部门会根据《房改房上市缴款明细表》上的配偶情况,判断登记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共有。如选择单方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须按《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提供“析产取得不动产权利且析产协议经过公证的”协议文件,或不到场配偶同意出售的委托公证,否则不能单方申请办理该类房屋的相关登记业务。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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