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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打印遗嘱仅有签名综合认定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 08月08日

        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实践中,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成为实践中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因打印遗嘱引起的纠纷案审理后认为,打印遗嘱的效力应综合认定,若老人年事已高,且没有打印习惯,不宜认定为自书遗嘱。


  陈雅(化名)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的房屋在其死亡后由其妹妹陈婷(化名)继承,遗嘱上有其签字并注明日期;另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其死后存款归陈婷所有,该遗嘱日期系打印,陈雅在遗嘱人处签名、捺手印。陈婷起诉请求按两份遗嘱的内容继承陈雅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陈雅自书遗嘱的效力,因该遗嘱由其本人书写,有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陈雅打印遗嘱的效力,法院指出,因陈婷不能说明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且考虑到陈雅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故该遗嘱不属于陈雅的自书遗嘱。如果作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因该遗嘱上仅有陈雅的签字,故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据此,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陈婷的诉求,由其继承陈雅名下的房产。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通常情况下,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的一种。在实践生活中,因打印人的不同,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亦分为不同的情况,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一是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并签字确认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因此,打印遗嘱被认为有效自书遗嘱需经过严格的审查。


  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因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故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自行打印遗嘱并作为遗嘱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种情况的打印遗嘱应确认为无效。


  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见证人打印的。此时打印遗嘱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故在此种情况下,如有两个以上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并由遗嘱人确认,该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法官提醒,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遗嘱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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