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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抚养费判多少应多方考量
发布时间: 08月20日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案件仍存在一些复杂情形。对此,上海一中院总结出一些相应的审理思路。


  一是抚养费与教育费和医疗费之间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同学校的教育费用存在较大差异,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费用高昂,一般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并不能承受,同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该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类型及医疗支出有限,当出现重大疾病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是如何判断子女的抚养费需要增加。当前,抚养权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占比不小。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原因较多,有孩子入学、出国、物价上涨、患病等,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是否需要增加以及增加的金额。


  三是如何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近年来,支付抚养费一方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为理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此时需要结合缴纳的社保费、银行卡的工资明细清单等判断收入的真实性。在提出遭到退工的案件中,法院还要调查退工是否是支付抚养费一方自己主动提出的,是否存在辞去工作而逃避承担抚养费等情形。


  四是夫妻双方离婚前分居状态时,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如何判断应当支付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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