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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案例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执行的建议
发布时间: 08月23日

         当前,执行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的主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探视权、遗产继承等几类案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给这类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很大压力,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前人身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关系、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等纠纷不断增加。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自2016年至2018年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大多是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被执行人则是他们的父母、子女、曾经的丈夫或妻子。特殊的亲情和血缘关系,决定了这类案件不同于其他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同时,因这类案件的执行与当事人的生活紧密相关,与家庭的和睦幸福、社会的稳定密切相关,如果执行不当,极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及意外事件。


  对此,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办理此类案件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以和为贵,尽力实现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要注重引导当事人走执行和解的渠道,使双方在平等、温情、和谐的氛围中达成和解协议,这样不仅能使被执行人自觉自愿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挽救已有裂缝的亲情,使其亲情关系得到保持和延续。


  二是钝化矛盾,注重发挥亲情效应。针对一些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履行赡养费、抚养费的情况,要注重围绕亲情做文章,发挥以情讲法的亲情效应感动申请执行人,或者动员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主动沟通,消除隔阂,达成谅解。有的被执行人不愿意赡养、抚养申请执行人,根源有时在申请人自身,或者是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无力履行,而申请执行人的条件优于被执行人,对于这样的案件,要尽可能通过充分发挥亲情效应,缓和矛盾。


  三是加强疏导,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执行婚姻家庭案件,思想疏导是关键,针对涉及子女探望的案件,执行人员应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离婚双方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探望的时间、次数、地点等问题。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确定合适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建议由“非直接抚养方定期接子女”改为“抚养方定期送子女”,以减少争议和执行难度。同时抓住典型案件,扩大执行宣传,提倡社会道德风尚,以维护孩子身心健康为初衷,呼吁积极主动的配合非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


  四是注重方法,采取长效履行措施。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容易重复申请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执行人员可以在对当事人的第一次申请执行完毕后,对被执行人进行再教育,劝其今后自觉按照判决或调解书履行义务,并让其向申请执行人作出书面保证,同时,还应积极联系被执行人所居住地的基层调解组织或者是本案审判人员,协助被执行人将来履行义务。与此同时,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老赖”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曝光、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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