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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发布时间: 07月27日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我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因此,由于法院已受理案件,故提起诉讼的行为本身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先予执行已被提起诉讼的行为所包含,故其没有必要作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性质的另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j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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