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入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
发布时间:
07月27日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应当认定对其他应当认定对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在讨论中,有观点认为,由于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不一定由被主张的连带债务人转达给其他连带债务人,故认为具有涉他性不符合到达主义。我们认为,之所以认为权利人向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入,虽然是基于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一般情形下、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可以被转达给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考虑,但其法理基础并非全在此,而主要是基于连带债务以及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的立法目的。因此,权利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并不要求该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