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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情况下被刑拘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发布时间: 11月03日

  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综上可知,现在对于违法刑事拘留需要赔偿的情形增加为了三种,即违反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条件、程序以及超时进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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