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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新车外借出事故 车主负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 07月16日
被告杨某购买新车不到一个月,好友黄智借车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伤者许某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20250元给原告许某;被告黄某赔偿人民币47250元给原告许某;驳回原告许栋量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9日18时,被告黄智驾驶属被告杨某购买的无牌号小货车至省道211线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小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黄智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9251元。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许某的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许某之伤残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7级伤残。被告黄智驾驶的肇事车辆是被告杨某购买,没有上号牌,也未购买交强险。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有权利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关于本事故责任确定,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智驾驶被告杨某所有的无号牌小货车与原告发生碰撞,交警对本次事故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本院酌定由原告承担30%事故责任,被告黄智承担70%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是肇事无号牌小货车实际车主,未上号牌就出借给被告黄智驾驶,被告杨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当在驾驶人被告黄智应承担责任内负共同赔偿责任,但被告黄智在实际控制车辆,有更大过错,故此,对该部分赔偿款应由被告杨某承担30%,被告黄智承担70%。关于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数额的确定。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确定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残疾鉴定费、重新鉴定检查费,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67500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残疾鉴定费、重新鉴定检查费,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67500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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