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从犯怎么处罚
2007年7月24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郎某(女)伙同男友郑某、郑某的舅舅姬某(已判刑)将一直追求自己的彭某骗至郑某的暂住地,采取威胁和殴打的方式向彭某及其家人朋友勒索钱款。2007年7月26日,彭某的朋友向彭某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郎某、姬某持彭某的银行卡将钱取出后将彭某释放。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郎某、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郎某、郑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郎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以绑架罪将被告人郎某、郑某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24日,丰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郎某和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郎某的辩护人认为,郎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小,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辩称,自己是在姬某的教唆下才犯罪的,我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