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x年x月x日,被告人王某因不堪忍受丈夫张三的打骂,便纠集被告人李四、王五等人,将张三捆绑,拉至山村中,为此夫妇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持柴镰朝张三头部连击两下,致张三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于次日晚又指使李四、王五,赵六帮其将张三尸体移动至村中大桥下,浇油焚尸。检察院指控王某系故意杀人罪,李四、王五、赵六系包庇罪。
律师辩护要点:
1、被告人王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没有杀害张三的行为(由于有麻袋、被子遮盖并不能分清头部和其他部位);
2、王某不堪忍受张三的长期虐待,基于义愤将张三伤害致死,其社会危害性和王某的人身危险性比较轻,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罪;
3、根据庭审调查不足以证实王某系绑架张三的提议者,焚尸也是由他人提出,王某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其次他能主动交到犯罪事实,愿意悔过自新,不属于不可改造之人。
判决结果: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四、王五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赵六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分析: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将被害人张三捆绑回娘家,后怕其报复产生杀人念头,持镰将被害人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经常打骂被告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虽判决死刑,并未立即执行,也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