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050506026
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22102201210340394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简介: 律师团队是由大连专做刑事辩护知名律师组建的专业化律师所,团队旗下律师是知名刑事律师、法学教授、 ...【查看更多】
  • 设计缺陷算工程质量责任吗?
  • 2024年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 交通事故责任五五怎么赔付?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管辖知识
管辖知识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
发布时间: 07月09日
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 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 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 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305050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