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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
股东起诉给公司带来损害的董事的条件
发布时间: 04月03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请求赔偿时:
  (一)请求前置程序:1、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2、出现下面情形时,然后由上述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上述管理人员收到书面请求后:1)拒绝起诉;2)30日内未起诉;
  (二)直接起诉: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上述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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