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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新闻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
发布时间: 05月11日

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即宣告成立并生效,这一点是它们的相同点。但是由于担保方式不同,合同生效之后权利并不是当然保证实现。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宣告成立并生效;第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者是虽没有保证条款,但是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生效。第三种情况是由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是由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都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当认定保证合同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二)抵押合同的生效

我们所说的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虽然此种情况下,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也当然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规定以上述物品为抵押标的物时要向相关机关申请登记,如果不登记也并不会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就会损害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合同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两者的区别是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相同点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而且质押合同也是签订并成立生效的,但是质押权的实现还需要出质人按合同的约定移交质物,以保证质权的实现。

总之,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是实践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要了解到,在担保合同生效后,有时候还需要其他的辅助措施,权利才能真正的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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