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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人 通州一建设商因疏忽惹官司
发布时间: 06月18日
日前,家住江苏省通州市的杨先生接到该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时,感到追悔莫及。因为自己的疏忽,不但原本想解决的问题没有解决,反而惹上了官司。
自2002年初起,从事建筑业的杨某陆续从南通市港闸区一石灰膏厂购买了大量建材,共欠下货款2.85万元。当石灰膏厂向杨某索要货款时,他想起尚有一笔债权在陈某处,便写了一份转让债权的便函交给石灰膏厂,由该厂直接到陈某处收款用于抵消自己的货款。石灰膏厂表示同意后,杨某便觉得自己的债务已偿付完毕,粗心的他也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通知陈某。此时,石灰膏厂派人向陈某索要债务,被陈某以不清楚此事为由拒绝了。追要货款无果,石灰膏厂便将杨某告上了法庭。
当法院向杨某送达诉讼文书时,杨某感到非常纳闷,明明已“了却”的债务为何又生出了官司?他在坚持认为债务与己无关后,既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通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灰膏厂提交的欠条属实,被告杨某依法负有向其给付2.85万元货款的义务。尽管杨某已将对陈某的债权转让给石灰膏厂,但他未就债权转让一事通知对方,故陈某拒绝向石灰膏厂偿还债务有理。据此,法院判令杨某如数偿还2.85万元货款,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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