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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国际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合同应具备的要件
发布时间: 07月10日
  1)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复杂,从而极易影响当事人对合同细节的理解,依我国法律,这种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
  (2)合同标的许可制度。技术引进合同以及技术输出合同的当事人所协商转让的技术成果,对技术输出国而言,是否构成危及国防等重大利益,关系到输出国的根本利益。因此,应对技术输出合同标的予以限制,规定向国外输出技术的,应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例如: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合同生效的审批制度。当事人关于技术引进或技术输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生效则依赖于技术引进一方当事人所在国主管机关的审批。
  (4)合同的法定最长期限。为了防止由于合同期限过长,限制受让人在选择使用技术成果方面的自由,很多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合同的期限,以强行法的形式加以限制,通常规定最长为10年。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商定的合同期限只能低于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最长时间。
  (5)禁止限制性条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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