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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
职工已购公房之离婚、更名、买卖及交换规定
发布时间: 06月18日
职工已购公房之离婚、更名、买卖及交换规定
一.因离婚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协议等文件,产权可转移,按个人变更登记费收取相应部分。

 二.权利人名称需更改时,经购房时同住人同意,可以将权利人更改为其他购房时同住人,但应当在权证共有情况栏内注明购房时全体同住人姓名,共同共有。

 三.已售公房买卖或交换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转让过户、变更登记。

 四.变更登记为境内居民的,在交纳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后,颁发(内销)绿色房地产权证;需变更登记为境外居民的,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变更登记,颁发外销绿色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按规定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并仍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房出售,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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