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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
“准夫妻”分手分财产,重审调解好聚好散
发布时间: 03月26日

  近日,玉门市法院审结一起被酒泉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的解除同居析产关系纠纷的案件,重审期间通过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放手释怀。
  原告周某(女)与被告刘某(男)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后两人发生矛盾,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无法达成一致,遂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由刘某承担共同债务。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态度强硬,无人让步,法院作出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酒泉中院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在重审期间,周某称两人开始相处时,考虑到刘某没有住处,就让其住在自家并供其孩子上学,并借钱给刘某购买汽车一辆,现该笔借款应由刘某承担,其余财产都属于自己所有。刘某称车辆已过户至自己名下,借款是周某所借,自己不承担债务。
  主审法官经查阅案卷,梳理出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财产认定难。一方面要分清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在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后,存在转移财产等情况,加大了分割财产的难度。二是调解难度大。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关系恶化,很难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同时当事人很难提交出个人财产的证明,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法官认为,此事事关两个家庭的幸福,决不能“轻敲法槌”,但是经过多次的疏导、释法,双方当人事人并未解开心结。后主审法官转变思路,将两人叫在一起“互倒苦水”,进而找准机会进行沟通,当法官问到二人各自女儿时,周某终于绷不住内心的防线,“哇“的一声失声痛哭,见此情况,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赶紧进行劝解,终于双方做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解除同居析产关系纠纷一案最终在重审阶段以调解的方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玉门市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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