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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
团队原创|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05月20日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刘小姐双方于2015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2016年2月李先生计划在深圳南山区购置房产一套,但因首付资金不够刘小姐表示既然双方将来会结婚,便提议共同出资购买,故刘小姐陆续转款60万元给李先生,李先生于2016年3月以90万元首付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因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执不下,且刘小姐发现李先生时常与婚外异性暧昧不清,被揭穿后仍毫无悔意的态度更是加剧了双方的矛盾激化。刘小姐见两人感情难以维系,提出要求协议离婚,李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产,主张其名下的房产系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刘小姐无权要求分割;即便首付部分来源于刘小姐,该部分资金应为借款,同意返还首付款60万元。刘小姐则认为该房产首付大多系自己出资,即使只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其亦有权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刘小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涉案房产所有权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房产首付出资来源、购置房产时双方关系及房产用途等因素,不能仅依据该房产购房时间发生于双方登记结婚前、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便简单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李先生名下房产虽为其婚前购买,但该房产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置,且首付款大部分系来源于刘小姐,考虑到李先生购置房产时双方系恋爱关系,且购房后不久便登记结婚的特殊时间节点,可见双方购房的目的在于婚后共同居住所用,应视为双方存在共有前述房产的合意,因此认定李先生名下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更为合法合理,离婚时应根据各自对房产的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并非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法院就一定判归其所有,法官在判定前述房产最终归属时,可能会参考双方出资比例将房产判归出资占比高的一方,再由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以现金方式补偿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先生主张刘小姐婚前出资购房的款项系借款,李先生就应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提供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的相关文件、归还借款的相关流水等证据进行佐证,否则借贷关系也是不能成立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情侣选择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却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在离婚或分手时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之分割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争议,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前述纠纷的产生:(1)按出资比例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通过签署婚前协议对房产分割进行约定;(3)首付转款时明确备注款项用途,例如“购房款”、“房产首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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