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联系方式:

13510726181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申茵律师专长办理重大复杂、涉外的婚姻、继承及家事案件,执业以来办理过诸多经典经济犯罪和高端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为多家金融证 ...【查看更多】
  • 2024年价格垄断如何认定并引发诉讼?
  • 2024年重新鉴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2024年如何理解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债权消灭?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
团队原创 | 恋爱分手之前任攻略
发布时间: 07月10日

  一提到恋爱,我们除了想到罗曼蒂克、浪漫婚姻之外,不可避免的还会联想到分手、前任等字样,都说分手应该体面、利落干脆,不拖泥带水,这里指的不仅仅是感情,更是指金钱财产上不要藕断丝连。然而,现如今这厢“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是耍流氓”的恋爱观盛行, 转头却又面临的是“婚外恋情层出不穷”的社会婚恋现状,情侣恋爱期间常常会牵扯很多金钱的往来,也因此导致很多人在分手后与前任们纠葛不断,甚至诉至法院闹至新闻媒体最终成为吃瓜群众们的谈资与笑柄,2018年娱乐圈 “佛系大叔”人设崩塌事件就是一例实证。由此可见“恋爱不易,分手更难”是无法忽视的现实。申茵律师团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今日把分手这件事抽丝剥茧并结合案例来谈谈法律是如何去啃这块硬骨头的。

  【曲终人散见人品】分手要还钱!怎么要?
  案例1:吴先生与陈小姐均未婚,恋爱2年期间,吴先生为了得到陈小姐的青睐,买了很多的奢侈品包包、手表送给陈小姐,且每月都会给陈小姐转账2万元作为生活开支,现在双方分手,吴先生要求陈小姐返还所有的奢侈品及48万元现金。
  律师点评:类似案例1的纠纷在实践中是屡见不鲜,且将现实生活中处于案例1中吴先生角色的人士均称为“男主”。男主一般会通过两类请求权基础主张女方返还相关资产。一是不当得利;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男主认为给女方的金钱、财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返还赠与的资产。婚姻法相关规定中认定的“彩礼”实质也属于这种情况。对于前述两类主张在实践中基本上都会被支持,此外法院可能会在酌定情节范围内予以调整返还的金额。前述分手还钱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①《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2:曹小姐与赵先生在一起7年,赵先生已婚,这期间赵先生出资给曹小姐买了一套房产,后因赵太太发现而分手,分手后赵先生和赵太太共同起诉曹小姐要求返还房产。
  律师点评:婚外情作为婚姻破裂的一大杀手,其破坏力不仅在于毁灭婚姻,更会毁灭第三者的人生。像案例2这种情况,只要赵太太决心要回赵先生转给曹小姐的款项,在法律上是完全可以得到支持的,法院会以此赠与违反公序良俗的司法原则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曹小姐应将购房款全额返还,对于房产增值部分一般法院不会额外做处理。虽然小三可恨,也不为社会所接受,但其从青春年华到最后沦落至人财两空的局面,或多或少还是令人心生同情与惋惜。

  【分道扬镳要体面】给足分手费,拿到后安全吗?
  分手费在实践中有很多称谓,“情感补偿费”、“青春损失费”等等,无论是在未婚恋爱同居后分手,还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后分手,基于索要或给付这部分费用产生纠纷的情况数不胜数,但这类债务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包括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最高院倾向性的司法观点认为此类债务的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这意味着一旦此债务履行了,债务人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但该债权由债权人自愿履行,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保护力。因此,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分手后给前任分手费,前任收到款后就是安全的,但前任们一定要注意须签署明确的协议约定款项的给付原因系一方支付的分手费,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前述案例1的情况。
  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有配偶者基于解除同居关系支付补偿金,前任们拿到后安不安全就要视情况而论了。虽然其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但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故而在合法配偶起诉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如合法配偶没有起诉要求返还,则普遍的观点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债务人又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劳燕分飞须断清】分手后有共有财产怎么分?
  案例:孙先生与李小姐二人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共同创业,在2年后孙先生出资80万,李小姐出资20万在深圳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小姐名下。之后二人因为异地恋感情变淡而分手,分手时孙先生要求分割李小姐名下的房产,李小姐认为是孙先生赠与给她的财产不同意分割。
  律师点评: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同居财产纠纷,本案房产系孙先生与李小姐共同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李小姐名下,但应认定为二人共有的房产,孙先生可以要求分割李小姐名下的房产。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根据前述规定,孙先生可以按照自己的出资份额主张房产的所有权份额。

  【爱别离苦担责任】分手留有非婚生子,如何抚养?
  案例:周先生与韩小姐恋爱期间生育了一个女儿,二人分手时女儿已经3周岁了,分手后二人就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发生争议。
  律师点评:本案周先生与韩小姐生育的女儿属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前述规定,无论周先生、韩小姐的婚姻状况如何,作为父母对女儿均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二人分手后,若由韩小姐抚养女儿,周先生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跟婚生子的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一样的,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本文涉及的案例均为申茵律师团在多年婚姻家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基于“分手”发生的纠纷中较为典型的几种情况,而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情感问题催生出的纠纷远比文中所述复杂、纠缠。情感生活或许不免感性,但还是要常具“法”、“理”之心,切不可一以贯之都以“情”而论。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申茵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申茵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0755-82838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