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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
团队原创 | 焦虑症高发致离婚——如何与精神病人离婚?
发布时间: 07月17日

  2019年2月18日,权威医学期刊《柳叶刀—精神病学》上刊发了“中国精神障碍疾病负担及卫生服务利用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目前在我国精神障碍终生患病率为16.57%,即可能有近1.8亿人会得精神障碍,特别是以抑郁症为主的心境障碍、焦虑障碍患病率呈上升趋势(患病率7.6%,约8000万)。这个现象的发生与竞争日趋白热化、快节奏的社会环境不无关系,此外还与个人的经历密不可分,事业不顺、感情受阻都可能是触发的原因。近日,杭州某名校高材生、博士,师从著名院士的女子周玲(化名)因上进心强觉得自己无法达到院士水平,心理上强迫自己必须花更多精力投入到研究中去,最终导致患焦虑症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工作及情感,其焦虑病症不仅让自己备受困扰,就连刚结婚一年的丈夫也因无法忍受其偏执选择离婚。
  实践中,申茵、潘晶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婚姻破裂的主要因素无外乎性格不合、婚外情、家暴、婆媳关系、分居等,很大 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性格上或多或少都有些不足,例如完美主义、偏执、脾气暴躁、冷淡等,但并不能归于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类疾病。从团队经手的案件来看,因患焦虑症等心理疾病而离婚的案例每年会有若干件,这类轻性心理障碍的病患通常有良好的自知力,甚至会主动要求治疗,此种情况只要不是发作期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问题不会太大。而真正到达严重心理障碍被确诊为精神病的患者因为会有程度不一的自知力缺陷,患者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在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及到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有精神病人一方家属委托起诉的,也有起诉要求与精神病人离婚的,对于这样的离婚案件,律师在代理诉讼时确实都会慎之又慎。视患病者精神状态的严重程度不同会出现各异的行为能力表现,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此讨论一二。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可知,对于精神病人离婚的问题,一般是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的。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患病一方在正常的状态下,跟另一方协议离婚,因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没有审查是否患病这一流程,只要工作人员觉得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男女能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并签署离婚协议,就可以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患病一方在病发期,这种情况就完全不能走协议离婚的程序,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
  其次,对于涉及精神病人的诉讼离婚,会先鉴定其精神状态,一般会按法定程序询问患有精神病一方是否认可自己对行为没有判断能力、不知行为后果的情况,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村(居)委会证明(证实患病一方的精神状态在当地众所周知)进行精神病鉴定,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不可能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时,又同时作为另一方的监护人参与诉讼。故正常人在向精神病人起诉离婚前需先启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由法院在其他顺序的监护人中指定监护人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诉。离婚诉讼受理后,法院会直接在离婚诉讼中主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
  最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知一定要有精神病人长期治疗的证据,如果在离婚前一、二年内均未进行治疗,可能不会认定为“久治不愈”,进而不会判决离婚。此时第一次如果没有判离,6个月后再起诉,一般会判离。但6个月期间不能又生活在一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因为精神病人民事活动受限,自我生存能力较弱,法院在夫妻财产的分割时的原则是可以适当予以多分。且精神病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需要其配偶偿还。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正常一方也应给与一定的经济帮助,此项在精神病人离婚中一般都会涉及,具体数额根据病情、生活自理情况、配偶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由法院酌情处理。
  很多学者认为,精神障碍是一种生物性的疾病,不是思想的问题,更不是道德败坏,只是大脑里面出现了一些生物学的变化,虽然精神障碍在久治不愈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段婚姻的破裂,但社会大众还是要多给精神障碍人群提供一些生活、治愈的空间,不要轻易用同情的态度去对待精神障碍患者,否则极易导致恢复正常的精神障碍患者复发或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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