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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团队原创|孝顺儿媳赡养公婆,能否作为继承人?
发布时间: 03月03日

  【案情回顾】
  一桩婚姻连接两个家庭,让原本无关的两家人成为有姻亲关系的亲戚,在法律上也相应形成了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及继承关系等,各种关系相加可以让家庭结构更加稳固,但在出现某些特殊事件时,经常也会因此产生纠纷。本案张小姐和胡先生在工作中相识,恋爱两年后顺利步入婚姻殿堂。胡先生在家排行老二,上有姐姐下有妹妹,父母经营了一家在当地小有名气的餐馆,还购置了两套房产和三间商铺,除一套房子自住外,其它房产及商铺均用于出租。
  张小姐和胡先生婚后与父母同住,第二年即2009年生育一子胡小某,两位老人非常欢喜,一家5口生活得其乐融融。意外总是来得猝不及防,2015年胡先生工作时突发心脏病去世。全家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父母年迈,儿子年幼,为了方便照顾老人和孩子,张小姐依然与二老生活在一起,胡先生出嫁的姐姐和妹妹每月支付部分赡养费给张小姐,直至父母离世。
  原本张小姐与胡先生的姐姐、妹妹相处融洽,但公婆去世后,因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利益的对立导致家庭关系陷入危机。张小姐认为自己作为儿媳,也算公婆的孩子,并且在二老晚年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主张分割遗产。而胡先生的姐姐和妹妹则认为张小姐虽照顾了二老,但她们已支付了部分赡养费,还同意其免费居住在二老购买的房子里,已经算是支付了与其赡养行为相对应的报酬,因此张小姐无权继承遗产。那么,张小姐是否有权继承胡先生父母的遗产?老人的遗产又该如何分配?申茵律师团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律师分析】

  一、张小姐是否有权继承胡先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张小姐的丈夫已经去世,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就无权作为继承人继承胡先生父母的遗产了吗?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张小姐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代替丈夫照顾公婆,在道德上是值得赞扬的行为。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也是维护道德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与道德是相一致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知,在胡先生父母晚年时,张小姐作为胡先生父母的主要赡养人,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胡某父母的遗产。虽然说胡先生的姐姐和妹妹有支付部分生活费给张小姐,但这属于他们应尽的赡养义务,并不能视为对张小姐赡养行为所支付的酬劳。

  二、胡先生父母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胡先生和其姐姐、妹妹三人有权继承胡先生父母的遗产。由于胡先生先于父母去世,故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胡先生可以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子胡小某代位继承。
  同时,根据前述分析可知,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张小姐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胡先生父母的遗产。
  综上,本案胡先生父母的遗产应由胡小某、胡先生姐姐、胡先生妹妹及张小姐共同继承,至于继承的比例,则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各方一般应按均等份额继承,另外,由于张小姐是与胡先生父母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也可以依据前述规定要求多分。
  法律的目标之一是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正义。张小姐孝顺亡故丈夫父母的行为在道德上值得肯定,同样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申茵律师团提醒,“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每个人都应身体力行的弘扬下去,不要在“子欲养而亲不待”时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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