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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
未开具发票拒付货款,抗辩理由被判不成立
发布时间: 07月16日

  中国法院网讯 (张志勇)  买方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部分货款,买方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杭州某箱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新干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880元。
  2017年5月,原、被告经协商,被告杭州某箱包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了一份订单,约定向原告购买四种型号的拉杆箱共计960套,每套价格为288元,总价格276480元。同时约定该价格为人民币含税价,开具箱包材料发票,交货日期:第一个柜2017年6月15日之前,第二个柜2017年6月25日之前。付款方式:装柜后30天内全额付清。2017年7月2日,原告将货物全部装柜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约定总货款中应扣除9600元。此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9月18日和2017年10月1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0万元,剩余货款为6688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则要求原告先出具增值税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订购拉杆箱,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卖方应向被告出具发票。该义务属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这一主合同义务不能构成相应对等。故被告不能因原告未出具发票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对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收受货款开具票据是卖方应尽的义务,故原告应具有开具票据的义务是没有争议的。是否能以此形成拒付货款的对抗?合同主给付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买方负有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主给付义务,本案中给付货款属主给付义务,开具票据属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性,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拒付货款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如果被告给付货款后,原告不开具票据,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保护呢,法律上还是有救济途径的,被告可以向税务等执法部门寻求行政救济,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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