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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合同结算单盖旧公章,法院:旧公章真实有效
发布时间: 05月15日

  中国法院网讯 (唐红)  因公司股东内部不和,因而在对外业务中公司存在新旧公章并用的情况,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公司能否以债权人结算单上加盖的公章为旧公章为由拒付货款?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嘉禾某工贸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主要经营富猛渣生产及销售;生铁、焦炭、矿产品、冶金材料收购及销售,公司主要股东为唐某、李某、胡某等人。2013年4月,该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周转,与刘某口头约定:由刘某垫资500吨(按实际购进价格计算)作周转。如因特殊情况,公司不能正常生产或者停厂,工贸公司必须将刘某抵押的500吨猛矿款在一个月内结清给,否则按500吨货款总额月息2%计算利息。同年6月中旬后,因工贸公司股东内部产生纠纷停产。同年8月1日,工贸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并由股东唐某另行启用公章并保管,原公司使用的公章则由会计管理。由于工贸公司停产,刘某便于同年11月10日与工贸公司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工贸公司欠刘某猛矿款220000元,至2013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16133元,共计236133元。
  结算后,刘某多次向工贸公司讨要货款及利息,但均遭到该公司的拒绝,该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刘某所称的欠款系该公司其他股东个人行为,结算单上加盖的公章与该公司提供的于2013年8月1日以后加盖的公章不同,该结算行为是该公司个别股东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刘某遂把该公司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工贸公司成立公司至今,经工商部门登记使用的公章有2枚,刘某提供的证据中加盖的公章与该公司在工商管理机关存档资料中加盖的公章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工贸公司与原告刘某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了500吨的猛矿。被告停产后因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构成违约,依约定,应由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加盖的公章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加盖的公章不一致,即使有欠款也是被告公司个别股东的行为,应追加被告股东参与诉讼,并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与本案核实的事实不符,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加盖的公章系被告公司使用的公章,被告拖欠货款,并在原告合同及结算单中加盖了公章,其行为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被告承担。至于被告内部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被告。因此,对被告提出的上述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按月息2%承担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工贸公司支付刘某猛矿款及利息共计236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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