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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解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报告中的数据与信息
发布时间:
12月01日
201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该份报告首次公布了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诉讼中的诸多数据,可谓是干货满满。深圳刑事律师在此为您简要解读其中的一些数据与信息。
关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
1、“2013年以来,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007%、1.4%和0.016%。”
深圳刑事律师解读:撤案、不起诉与无罪判决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对于无罪案件的三种处理方式,因此报告中将三个数据一并向社会公布。由于此次是该三个数据的首次正式公布,没有此前数据进行比对,所以笔者无从得知究竟是有所升高还是降低。但从数据本身,还是可以稍作简要分析。
从三组数据来看,不起诉率不成比例的高出了其他二者,一方面的确说明了检察机关严把案件起诉关,在起诉环节筛选、过滤、剔除了大量无罪案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许多问题。比如,逮捕后的撤案率过低,显著低于不起诉率,说明侦查机关对于很多案件未能准确定性把握,错把一些民事纠纷尤其是经济类纠纷当做刑事案件处理,直到起诉阶段才由检察院发现纠正;再比如,法院的无罪判决率显著低于不起诉率,众所周知,法院才是最终定罪量刑的机关,但从数据中可推断的是,检察院确认无罪的人数远高于法院。况且,法院无罪判决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自诉案件宣判无罪,如果将其减去,更能印证上述的推论。这显然是不正常的,更不应是司法常态。
关于逮捕与羁押:
1、“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8058人,不批准逮捕819098人。”
2、2013年以来,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3318人。
3、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330529人,占不逮捕总数的40.4%;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从2012年的68.7%降至2015年的60.5%。
4、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2.3%。
5、2013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75062件次,侦查机关采纳率为91.5%;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98645人,追加起诉108463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
6、2013年核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未结案的4459人,至今年全国两会时下降为6人,目前已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深圳刑事律师解读:
这组数据值得令人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特定社会危险性的,才应当予以逮捕。然而以往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逮捕为常态,不捕为例外,这实际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滥用,也是对其中实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同时,逮捕作为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尤其是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到,逮捕之后的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几率如此之低的情况下,是否逮捕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最终是否有罪。同时,由于不适当的绩效考评机制因素影响,公检法机关实际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维护,在该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就用了一句很通俗的话来形容这种情况,要“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
为了扭转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逮捕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5年10月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 高 人 民检察院2016年1月22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和羁押必要性作出了很多细致的规定。此次数据的公布,实际是对上述两份规定所交出的一份答卷,从数据来看,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的占不逮捕总数的40.4%,提起公诉时被告人被羁押比例从2012年的68.7%降至2015年的60.5%。这两个数字说明在批捕与羁押方面的检察工作虽然仍有提升空间,但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这也提醒了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要更加重视我们提出的取保候审、不批捕、变更强制性措施意见的权力,提出合法有效的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争取其权利。
关于对特定人员的慎重逮捕:
1、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员,确需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科技攻关等衔接工作。
深圳刑事律师解读:
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科研攻关的衔接工作,确有必要的,可以在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其指导科研攻关提供一定条件。”这反映了检察工作开始更多考虑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尽可能地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曹检察长的报告中,除了再次重复提及企业的科研人员外,还将企业管理者也纳入了特定慎捕人群范围,这一点刑事辩护律师在提出不批捕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时要特别注意。
关于职务犯罪的逮捕与纠错:
1、2013年以来,共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67188人,决定不逮捕7077人。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捕率由2012年的6.9%逐年上升至2015年的9.2%。
2、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妨碍律师会见、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70件次。
深圳刑事律师解读:
对比前述数据,第1点中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捕率,只有总体不捕率的一半左右,这说明相较于其他犯罪,职务犯罪的不捕是更加困难的。这是因为,职务犯罪的多数案件,前期都已经由侦查机关进行初查,已收集固定了初步证据,更有甚者已由纪委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捕率也在提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目前律师会见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的,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居所。”。但由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口供的极端重要性,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按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利依然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损,上述数据第2点说明了此种情况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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