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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盗取公司一百个比特币该定什么罪?
发布时间: 04月23日

昨天,阿呆的朋友、区块链技术国内顶级高手刘丹军博士发来此文,奇怪本案为什么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司比特币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职务侵占或盗窃罪?对此,阿呆作了两点解释:


其一,比特币非受大陆法律明确保护的、政治正确的合法财产。因为盗窃与职务侵占都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所针对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而且原则上应该是合法的财产。二者区别在于盗窃是“秘密”(虽然盗窃的方式也包括大庭广众之下的公然)窃取,而职务侵占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占有己有。当下的中国大陆,比特币等数字代币并不为法律所承认,尤其2017年九月四日央行、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不仅禁止了ICO,同时明确使比特币在大陆的经济价值缺乏应有的合法性。鉴于神秘而“本该值钱”、在其他很多国家都很值钱的比特币在大陆并不具备合法的财产属性,故不宜以盗窃、职务侵占等侵犯财产型犯罪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处理不慎可能由法律问题上升至ZZ问题。


 其二,以其他条文牵强适用可以应付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陆法律虽然并不保护比特币作为一种资产的“合法性”,但比特币等数字代币基本都表现为单位计算机网络与互联网之间的一种以某种数据、密码等方式存在的受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此种方式获取比特币,其犯罪手段必然包括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系统并非法获取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所以,以涉嫌此类犯罪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量刑也相对要轻得多,或许也正是最具政治安全性、最为稳妥的吧。——中国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都受意识形态影响太甚,所以时常见得睿智的官员在时政问题上的表达近乎奇葩。以此等罪名追究窃取公司比特币者的刑事责任,也算得上某种时代特色吧。


  【建议】
  当严管ICO但不宜禁加密数字币——加密数字币交易,建议设立规范管理的国家队
  对于基于区块链技术所产生的数字代币领域的相关问题,阿呆互来认为不可因噎废食。一方面要加强对ICO的控制与管理,严防金融风险;一方面要看到加密数字代币市场本身的价值。故阿呆素来主张:当严管ICO但不宜禁止加密数字币交易。阿呆同时建议政府充分调研,不断培育合法市场,针对性加强区块链技术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建立由政府主志、规范运营、监管到位的加密数字代币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建立起“国家队”。

阿呆素来认为:没有必要神秘化区块链与数字币。正如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知道如何选择自己想购买的房屋、懂得如何依法进行一手房、二手房交易即可,至于房屋如何建成及其质量保障没有必要过多关注——那是监管机关需要重要做的工作。数字币的交易也是如此。


(来源:阿呆曰丨作者:吕良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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