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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大成律师承办特大票据诈骗案,成功撤案
发布时间: 05月07日

C某,某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因接待票据诈骗罪的被告人任某带领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及为任某等提供业务咨询,使得任某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营造了其与某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互通互信的良好场景,进而促成任某骗取银行开具高额承兑汇票进行诈骗。


  一、入 场

2016年1月15日,C某因涉嫌为票据诈骗罪的被告人任某提供帮助,以票据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第一大队刑事拘留,关押在济南市看守所。2016年1月30日,C某家属找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项浩和李新雷律师,委托二人共同担任C某的辩护律师。至此,正式入场这场金额高达99亿的特大票据诈骗案。


  二、拟定辩护方向

2016年2月2日上午8:30,项浩、李新雷律师准时出现在济南市看守所,等待与犯罪嫌疑人C某会见。之后在与C某多次会见、多次详细沟通后,项浩、李新雷律师通过自身对票据诈骗罪的深厚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C某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要让C某的刑事追究止步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


  三、有效沟通
  律师的作用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庭审辩护,而是遍布于整个刑事案件的始终。由于该案尚处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查阅案卷,因此只有通过多次会见C某并根据C某的陈述以及对该罪名的掌握与办案人员进行多次细致、深入的沟通并提交强有力的律师意见以求达到主观认同。
  (一) C某主观上并没有票据诈骗的故意
  C某的任职是某石化化工销售分公司的部门经理,其职责范围也不可能为任某提供帮助,更谈不上合谋,其对任某的票据诈骗犯罪情况一无所知;
  (二) C某客观上没有票据诈骗的行为
  C某并未参与任某票据诈骗犯罪活动。因与任某的A公司有业务往来,所以在2010年前后曾接待任某带领银行的工作人员前来C某单位参观并进行相关业务咨询,C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客观地给予了解答,C某当时对任某咨询的目的并不知情,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三)C某并未获取任何利益分配

在任某票据诈骗罪的始终,C某均未获取过任何的利益分配,亦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成功撤案

2016年2月15日,济南市公安局将该案件报送济南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申请批准逮捕。审查批捕期间,经过两位辩护人与办案人员的多次积极有效沟通,2016年2月22日济南市检察院决定对C某不批准逮捕,同时,济南市公安局也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时的案件已然向辩护人的预期发展。2016年4月8日,项浩律师与李新雷律师再次就该案件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提出律师意见,并提交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历经一年,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2017年2月22日,济南市公安局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C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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