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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应对会见难回潮,大成律师有七点建议
发布时间: 05月23日

会见权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和基础,这不但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嫌疑人沟通确定辩护思路,嫌疑人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全面信息和获得专业帮助,剥夺或者限制会见权,不但有碍律师行使辩护权,也有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的权利,有违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鉴于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会见难,2012年曾经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了法定特殊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的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大大改善了会见难的问题。


但近两年来,随着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推进以及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加上P2P爆雷等状况的发生,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再次“卷土重来”。笔者曾在2018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做过一次调研,有4%的人反映需要在早上5:00之前去排队,11%的人反映需要在5:00-6:00去排队,20%的人反映需要在6:00-7:00去排队,律师在会见排队上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及各地方律师协会共接收维权案件642件,其中涉及会见权受到侵害的283件,占总件数的44.08%。其中2018年9月到12月受到维权申请218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122件,占总件数的55.96%。


可见,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有所回潮,这一趋势在2018年下半年更加明显。通常而言,会见难的回潮,有办案人员故意违法等主观原因,也有看守所会见室不足等客观原因。


为此,笔者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律师会见所遇到的问题,提出应对会见难回潮的七点建议,以期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改善配套硬件设施,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而推动法治的进程。


  一、增加看守所会见室数量
  近年来会见难再次卷土重来,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会见数量激增但会见室硬件设施并未跟上。会见数量激增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个是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不管是黑恶势力案件还是P2P爆雷后的集资案件,多为群体性案件,涉案人员众多,从不完全统计的数据来看,2018年相比于2017年逮捕的案件数量有大幅提升,导致会见需求提高了。

另一个是参与刑事案件的律师大幅增加,目前推行的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覆盖的案件、人员、阶段都有所扩大,辩护率大幅提高,会见量自然也提升。会见量提高了,但是看守所会见室的数量却并未同比例扩建。所以要解决这样的矛盾引发的会见难,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扩建和增加看守所的会见室数量,以满足增加的会见需求。


  二、提高看守所会见室使用效率
  直接增加看守所会见室固然是一个好办法,但受经费、场地、时间等各方面的限制,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合理安排和先进的管理措施,提高看守所的接待能力,提高会见室的使用效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简化和完善律师会见手续,科学安排律师排队上的管理,提高提押和还押的效率;
  第二,根据提讯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时间将闲置的提讯室提供给律师进行会见,并通过技术的改进充分保障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第三,增加快速会见通道,将长时间和短时间会见的律师进行分流,缩短律师等待的时间;
  第四,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平台增加预约会见方式,将预约会见与现场排队相结合;
  第五,延长有效的会见时间,不能像有的地方上午九点开始十一点结束,下午两点开始四点结束,应当根据当地会见的实际情况,延长工作时间;

第六,推行365天律师会见制度,或者至少周末应当全面放开会见,用时间换取空间。


  三、增加视频会见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远程视频会见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司法机关中的检察院和法院运用的视频作证和视频提讯已经被试点运行。
  可见,对于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会见,运用视频方式在技术上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种方式可以突破空间上的障碍,节省了差旅支出,也缓解了对会见室的需求,关键在于如何配置和构建这样的视频会见体系,通过什么样的措施保障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让律师能放心进行视频会见。

201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公安局在东城、西城、海淀等三个分局开始推行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在2018年底也试点上线律师视频会见系统,充分说明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是一个大的趋势,应该可以把它作为缓解会见难的方案之一。


  四、激活和完善通信权
  律师有权与在押的嫌疑人通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没能得到落实,鲜有律师通过与嫌疑人通信进行沟通交流。因为鉴于目前对通信的理解仅限于书面信件,通常需要经过看守所的检查,且因管理上的问题,通信所历经的时间特别长,既不安全又不及时,律师很少使用这样的渠道进行沟通和交流。
  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有部分是属于生活关照或者程序性的会见,比如询问嫌疑人缺什么生活用品,关心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等等,如果提高通信的安全性和及时性,这方面的会见完全可以用通信代替。倘若能将通信的方式扩大为电话通讯,因为这种方式具有实时性和互动性,更有利于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律师无需再跑到看守所会见,必然能对会见难起到很好的缓解作用。

可见,激活和完善通信权也是缓解会见难的一个途径。


  五、降低羁押率
  目前,产生的会见难都是指律师与在押嫌疑人之间的会见难。如果嫌疑人取保在外,在押人数降低,自然也就缓解了会见难的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做了修改,在法律层面上放宽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减少羁押率。
  但实际状况并不乐观,羁押率一直居高不下,根据不完全的数据统计,2018年批捕和决定逮捕的案件远高于2017年的数量。虽然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可以介入,可以提供法律意见,但由于律师无法查阅到案卷,且批捕采取的是一种封闭的审查方式,导致实践中律师意见被采纳的并不多。

逮捕作为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但剥夺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还可能会因为业绩考核或者国家赔偿责任等因素影响到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的作出。因此,对于作出逮捕的决定应当慎之又慎,可对现有制度予以改革,比如赋予律师对报捕案卷的查阅权,建立听证审查制度,要求批捕决定书必须体现和回应律师意见等等,真正发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作用,让能不捕的应当尽量不捕,依法有效降低羁押率,可以有利于缓解会见难问题。


  六、对违法人员进行惩戒
  本人于2019年3月3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收回问卷702份,根据问卷反馈的数据,70.36%的人反馈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的会见受到限制,26.05%的人反馈在办理尚未存在涉黑罪名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赌博、非法采矿罪等案件中的会见受到限制。
  同时,套路贷案件、集资案件、传销案件、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毒品类案件、卖淫类案件、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类犯罪案件的会见都曾经有受到过限制,而这些罪名均不属于依法需要经过批准会见的案件。
  对于限制会见的阶段,有83.62%的人反馈发生在侦查阶段,但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审判监督阶段和死刑复核阶段也都仍然存在会见受限的情况,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有27.03%的人反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受过限制

这些限制会见的行为,明显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赋予律师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对违法人员的惩戒措施,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即使律师一次维权成功纠正了违法行为,也无法遏制办案人员的下一次违法。因此,对于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违法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才能遏制违法行为。


  七、排除限制律师会见期间取得口供
  对违法人员给予惩戒,系对侵犯律师权利行为进行的实体性制裁,但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违法行为并不会直接体现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惩戒措施通常不会太严重,未必能起到抑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但是,如果通过宣告违法者在违法行为实施期间收集的证据或者诉讼行为丧失法律效力来惩罚违法者,剥夺违法者从违法活动中所获取的不当利益,可以更加有效地抑制违法行为,通常我们称程序性制裁。
  根据调研的情况,83.63%的人反馈是在专案、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敏感案件中的会见受到限制。一般说来,在这些案件中办案人员办案压力大,限制律师会见主要是担心律师见到嫌疑人后使嫌疑人了解掌握法律程序、权利以及案件更多的信息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所以,通常想要在律师会见之前拿下嫌疑人的认罪口供。

因此,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侵犯律师会见权期间所获取的口供纳入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中,使得办案人员侵犯律师会见权无利可图,倒逼办案人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娄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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