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18点40分,《北大·大成金融犯罪讲堂》第六讲“P2P平台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难点与辩护要点”,在北京大学理教209教室如期进行。本期讲堂的主讲嘉宾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马成律师,以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张志勇博士,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
第一,涉案范围的扩大;第二,作案手段智能化;第三,犯罪性质综合化;第四,作案方式团伙化。“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如何有效辩护,是摆在法律人面前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马成律师如此说道。
第三,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方法复杂。根据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在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难点进行了详细解读之后,马成律师讲述了如何在集资诈骗罪中实现有效辩护。马成律师强调,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辩护方向的选择极为重要,其直接关系到辩护的成败和当事人的权益。马成律师指出作为刑辩律师,应该合理果断地作出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选择。马成律师总结道:集资诈骗的辩护要点,主要包括变更较轻罪名;争取取保候审,为返还钱款、获得谅解争取空间;争取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在自首、立功上要做足准备、讲究技巧,最大化利用法定的从减情节。
最后,马成律师结合自己的刑事辩护经验,提炼出“有效辩护”、“无效辩护”、“有害辩护”三种常见的刑事辩护形态。有效辩护的案件取得好效果,当事人也满意;无效辩护一般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或当事人不满意;有害辩护不仅没有帮到当事人反而使当事人利益受损。成功的辩护的要旨即在于:“杜绝有害辩护,防止无效辩护,争取有效辩护”。
在课程的最后,王新教授进行了总结点评。
首先,王新教授详细阐述了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异化过程:其从信息中介平台的功能,逐步演变成资金池(影子银行)和信用中介,最后形成庞氏骗局。在近来打击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公安机关通常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而两罪区分的关键正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随后,王新教授结合周辉和吴英的集资诈骗案之共性,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认定“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前四种情形,进行了规范性解读。王新教授强调,集资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关系到“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事政策方面的“出罪口”;至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在作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情形时,应该注意“肆意”对挥霍集资款的“度”的把握,如果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则不宜认定为“肆意挥霍”。最后,王新教授结合“e租宝”案件关于丁宁等10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王之焕等16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同案不同罪”之判决,阐述了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如果某些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只能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应以“部分”决定“全部”。
在本次课程结束之后,由北大法学院王新教授为马成律师、张志勇律师颁发该课程的授课聘书。
(来源:大成辩护人)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座机:0755-26224985 联系电话:1359016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