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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与张志勇律师赴北京大学讲解金融犯罪
发布时间: 05月27日

3月27日18点40分,《北大·大成金融犯罪讲堂》第六讲“P2P平台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难点与辩护要点”,在北京大学理教209教室如期进行。本期讲堂的主讲嘉宾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马成律师,以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执行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张志勇博士,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


  马成律师率先从自己多年的实务经验出发,指出近来频发的P2P案件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涉案范围的扩大;第二,作案手段智能化;第三,犯罪性质综合化;第四,作案方式团伙化。“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如何有效辩护,是摆在法律人面前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马成律师如此说道。


  马成律师认为,在涉及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认定难点: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区分的关键,其认定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巨额资金不能兑付”、“借新还旧或以后还前”、“出现超级放款人模式”、“出现逃匿或潜逃行为”四种情形,马成律师认为不能轻率的一概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最后一种情形为例,马成律师指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对于平台负责人出于躲债、筹集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理由逃匿的,特别是一些案件中平台负责人虽然跑路了,但是并没有卷走款项,而是及时发了公告,制定还款计划,或委托律师处理债务事宜的,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P2P平台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首先,马律师从辩护实务的角度切入,提出在P2P案件中将被告方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行为人更为有利;其次,即便在同一P2P案件中,股东、高管涉及的罪名可能不同,责任大小也可能相差甚远,特别是在P2P平台出售交接过程中新旧股东的责任更应明确区分,做到权责统一;最后,对于平台其他经营人员的责任认定上,马成律师则认为,其一般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方法复杂。根据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在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难点进行了详细解读之后,马成律师讲述了如何在集资诈骗罪中实现有效辩护。马成律师强调,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辩护方向的选择极为重要,其直接关系到辩护的成败和当事人的权益。马成律师指出作为刑辩律师,应该合理果断地作出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选择。马成律师总结道:集资诈骗的辩护要点,主要包括变更较轻罪名;争取取保候审,为返还钱款、获得谅解争取空间;争取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在自首、立功上要做足准备、讲究技巧,最大化利用法定的从减情节。


最后,马成律师结合自己的刑事辩护经验,提炼出“有效辩护”、“无效辩护”、“有害辩护”三种常见的刑事辩护形态。有效辩护的案件取得好效果,当事人也满意;无效辩护一般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或当事人不满意;有害辩护不仅没有帮到当事人反而使当事人利益受损。成功的辩护的要旨即在于:“杜绝有害辩护,防止无效辩护,争取有效辩护”。


  在课堂的第二个环节,张志勇律师以自己亲自承办的周辉案为主线,深刻剖析了其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辩焦点问题。张志勇律师指出,周辉案是到目前为止公开报道的唯一的“四无案件”:无受害人报案、资金链没有断裂、平台没有倒闭、老板没有跑路。在这个案件中,张志勇博士认为,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注意:
  其一,面对“四无案件”,律师应当如何为其辩护?如何应对“经侦雷”、司法机关是否应当听取集资参与人的意见、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这都是辩护方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
  其二,在此案中,周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张志勇律师认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做限缩性解释,不宜将其扩大化。而在本案中,无法推定周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情形,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其三,如何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张志勇律师认为,不应当一刀切,全部等到“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本着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的原则,对于汽车等易贬值物品,应及时处置。并且,及时处置财产也是于法有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此都有所规定。
  其四,在周辉案中,根据衢州中院的公告,经过拍卖、变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实际上返还的资产高达70%以上,这在全国是罕见的,在集资诈骗罪中,是绝无仅有的。司法机关对此应该予以重视,在定罪量刑时充分予以考量。

在课程的最后,王新教授进行了总结点评。


首先,王新教授详细阐述了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异化过程:其从信息中介平台的功能,逐步演变成资金池(影子银行)和信用中介,最后形成庞氏骗局。在近来打击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公安机关通常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而两罪区分的关键正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随后,王新教授结合周辉和吴英的集资诈骗案之共性,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认定“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前四种情形,进行了规范性解读。王新教授强调,集资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关系到“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事政策方面的“出罪口”;至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在作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情形时,应该注意“肆意”对挥霍集资款的“度”的把握,如果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则不宜认定为“肆意挥霍”。最后,王新教授结合“e租宝”案件关于丁宁等10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王之焕等16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同案不同罪”之判决,阐述了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如果某些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只能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应以“部分”决定“全部”。


在本次课程结束之后,由北大法学院王新教授为马成律师、张志勇律师颁发该课程的授课聘书。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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