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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动态
马成律师团队代理巨额走私案,被告人均获缓刑
发布时间: 08月29日

2019年823日,由马成律师团队李茂阳律师、李锐杰律师、施阳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陈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过程主要围绕第一次开庭中辩护人提出的证据问题展开。合议庭短暂休庭过后,审判长当庭宣判,马成律师团队代理的三名被告人均获缓刑(包括排名第一的被告人)。马成律师团队又一次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临危受命,紧急介入

2019年426日,几名被告人的家属慕名找到马成律师团队,希望由马律师带领的刑事律师团队担任本案第一、第三、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而此时,距离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已不足一周。开庭在即,马成律师团队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涉案金额虽然高达数百万元,但仍有辩护空间,遂接受了家属们的委托,派出多名律师为陈某某等人提供法律服务,可谓临危受命。

由于几名被告人关押在广州,接受家属委托后,马成律师立即安排团队律师奔赴广州,确保在第一时间会见在押被告人以及查阅案件卷宗。


张弛有度,精准辩护

在研判本案证据材料后,团队律师发现,由于律师未能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本案证据存在的诸多瑕疵均被公诉机关所忽略,被告人的从犯地位亦未得到公诉机关的确认。针对该情况,马成律师团队制定了争取缓刑的罪轻辩护策略,并围绕此方案,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从证据瑕疵入手,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货物的准确数量。由于本案被告人均未供述涉案货物的数量情况,因此,走私案件的关键证据入库单、扣押清单等在本案中显的尤为重要。然而本案中,有关部门并未提供货物入库单,扣押清单在被告人归案后一天才出具,扣押笔录上缺乏见证人签名,多名被告人对扣押现场的指认时间更是在归案48小时以后,以上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扣押货物与被告人走私货物的一致性。

第二,从鉴定意见入手,货物价值是影响走私犯罪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案鉴定意见存在两处关键错误,使得本案涉案金额无法确认。其一,就在鉴定前一个月,针对涉案货物的品级,国家新发布了鉴定标准,然而该案的鉴定机构依然采用旧标准对涉案货物进行品级鉴定;其二,本案的价值鉴定采用市场法,然而鉴定机构并未列明相关参照物,为此,辩护人在开庭时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市场价格参照表,以说明涉案货物的价值认定具有重大偏差。并且,根据最终司法拍卖的结果来看,实际价格与鉴定价格间也存在上百万的差距。

第三,从行为模式入手,可以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从犯等从宽情节。其中辩护难度最大的莫过于涉案货船的船长——本案第一被告人陈某某,但辩护人李茂阳律师并未放弃为其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陈某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决策者,其对于此次走私活动不具有任何决定权,无论是起航时间、运输货物种类、运输数量、上家情况、下家情况、卸货地点,这一切均不在其掌控范围之内。综合上船时间、工资报酬以及工作内容,均可看出陈某某在本案中并不处于支配、领导地位。

最后,从司法实践入手,结合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相似案例,尤其是广州中院自身曾作出的相似判决,说服合议庭认可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从犯地位,并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据理力争,终获良果

第一次庭审虽然结束,但辩护人的工作并未因此停下脚步,马成律师团队的律师们,在庭后仍多次积极与法院沟通本案存在的证据问题,最终说服主审法官,针对相关证据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并组织控辩双方于823日再次开庭,就涉案事实的认定再次进行举证质证。经过休庭合议,合议庭最终采纳律师的合理辩护意见,当庭宣判:认定包括船长陈某某在内的所有船员都具有从犯情节,均适用缓刑!在羁押近一年后,三名被告人终于走出看守所大门,与亲人团聚!


办案心得

回顾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我们团队之所以取得相对理想的辩护效果,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第一,重视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熟练掌握鉴定规则、鉴定标准等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只要找准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就可以作为诉辩交易的筹码。

第二,学会取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虽然抓住了证据链条中存在的漏洞,以及鉴定意见存在的诸多问题,但并未就以上问题进行过多的纠缠,考虑到重新鉴定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也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而是点到为止让司法者认识到本案存在的问题,将更多的重点放于说服法庭适用缓刑,让被告人尽早获得自由。

第三,打破常规思维。

即便排名第一,也可以大胆地争取认定从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船长,负责招募船员、引导船舶航线,公诉人认为其是主犯。一般情况下,辩护人看到了排名第一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习惯性地认为其是主犯,本案由于涉案金额过高,一旦认定主犯,则被告人将面临的是近十年的刑期。辩护有时候需要胆略和眼界,我们团队在经过充分研讨后,认为可以为其争取从犯情节,故除了从事实、证据本身进行分析外,更调动团队成员检索了网上公开的全部相似判决近三百份,并从中挑选出有利判决,最终成功地说服和影响了合议庭,第一被告人成功被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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