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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知识
夫借妻钱是否需还?
发布时间: 04月03日
【案情】
李某与周某结婚多年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家庭经济问题上一直以来都是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家庭上的开销按惯例各自承担一半,但并没有签订家庭财产协议。原本相安无事,日子过得挺顺利。2006年5月,李某由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妻子周某借款5万元,并向周某立下借据,承诺借款于2007年底归还。2008年,周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5万元,但李某认为,家庭财产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何况现在生意急需钱,而钱放周某处也没什么用,所以一直不愿给周某。2009年6月,周某诉诸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5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周间并没有婚姻财产约定,所以这5万元本就是李、周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归还,应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向周某立下的借据就是李、周间婚姻财产约定的一种形式。既然有婚姻财产约定就可认为这5万元是周的个人财产。现李不愿归还周5万元,就是侵害了周的财产权益,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财产约定的形式,对口头或是惯例均不认同。但李、周间的借据是一种书面形式,且借据内容很明确,认定5万元属周某个人财产,这种认定李某也同意,其承诺2007年底归还,就是承认这5万元系周个人财产。因此,李应归还周5万元。对这5万元之外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没有婚姻财产约定。

修水县人民法院 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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