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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请审议:重大立功案件经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作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03月21日 来源: 律师事务所1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作了说明。

  两高提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部署,最高法、最高检经与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方面反复研究、沟通,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改革试点方案”)。在提请此次会议审议之前,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并于7月22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为保证试点工作依法进行,两高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

  根据草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介绍,试点工作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据了解,速裁案件试点原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改革试点方案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据了解,为了加强监督制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作不起诉决定。此外,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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