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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劳保工人殒命,违反法规老板获刑
发布时间:05月07日 来源: 律师事务所1

2015年5月11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一个污水管道维修改造工程现场,作业人员段某下井施工时硫化氢中毒死亡。段某所属的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场作业负责人郭某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事发当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分配无有限空间作业证的段某下井打通被堵污水管道,段某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下井作业,后因硫化氢中毒跌落井底,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被告人郭某某报警投案,并向死者段某的家属赔偿9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污水井属于有限空间的范畴,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项工程的作业负责人,违反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多项规定,未在作业前应当配备齐通风设备、检测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在作业前进行通风、检测,当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未对作业现场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作业前未告知危险因素,未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督促作业人员段某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也未制定应急预案制度,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经法院审理,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检察官说法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四类情形之一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害50万元以上;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4.其他遭到严重后果的情形。

被追刑责的人员主要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量刑上,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的,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或者曾因安全生产设施、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责任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各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要吸取本案教训,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为生产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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