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湘潭合同纠纷律师_湘潭经济合同纠纷律师_湘潭合同律师|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设计缺陷算工程质量责任吗?
  • 2024年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 交通事故责任五五怎么赔付?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合同诉讼
合同诉讼
进口货物保险合同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发布时间: 01月29日
        进口货物保险合同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g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进口货物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进口货物保险合同案解决办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