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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
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发布时间: 09月28日
  票据质押是债权质押,质押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债权凭证交付为标志。同时票据也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虽然在签订票据质押合同时,出质人可能并没有转让票据权利给出质人的意思,但是当出质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票据先于债权履行期届满时,质权人必须行使票据权利以使自己获得清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不使出质人受到损失,票据质权的最终实现必须以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为必要,而质权人要行使票据权利,则需以其对设质票据的占有为前提,所以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票据质押合同后,还需要向质权人交付票据。
  (1)质押的票据形式要件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设定质押的票据首先必须是有效票据,质权人应当对票据的形式要件尽其必要的审查义务,即票据上的票据当事人的签章是否齐全;已经为背书转让的票据,其背书是否连续;对明知出质人是基于使用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而取得票据的,则不应再接受出质人设定质押等;否则即属于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自然也就不能享有票据质权。
  (2)出质人持有票据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与行使,必须持有票据为前提。这是由票据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所决定的。因此,票据设质时,出质人必须持有票据方能为票据设质。否则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设定票据质权,票据质权必须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与基础,缺少此前提,也就使票据质押成为不可能。这一要件同时还要求出质人是票据上有处分权的人,如果持票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则不能以票据设定质押。
  (3)签订质押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因此票据质押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至于质押合同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另外,由于票据质押的特殊性,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但是出质人在票据上为质押背书的,也可以推定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成立。
  (4)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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