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湘潭合同纠纷律师_湘潭经济合同纠纷律师_湘潭合同律师|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2024年超载行为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 2024年如何界定高利转贷行为的非法性?
  • 2024年安全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上报不算迟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的情形
发布时间: 01月24日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的情形
  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包括:(1)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