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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举证时不同的证据材料该如何提交
发布时间: 05月21日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本文就不同类型的证据材料如何提交做一个简单的概括。

当证据材料为物证的,顾名思义,物证是指一些物品或痕迹,所以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属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证据材料为书证的,比如文件、文书、函件、某些机关的处理决定等,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这主要是指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例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例如录音、录像,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或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但是要注意的是,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一)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二)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三)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四)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该先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并且,这些证据材料的翻译,要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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