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4006-011-865

律师事务所1联系方式:

4006-011-865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厦门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厦门企业顾问律师-厦门公司法务律师-懿茂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 婚内强奸违法吗?
  • 酒驾被抓了会被拘留吗?
  • 酒驾被查会拘留几天?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融资上市
融资上市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有哪些来源?
发布时间: 09月26日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有哪些来源?
  一般而言,获得此种股票有四种方式:(1)由原股东将其一部分股票出让予受激励对象;(2)由公司向受激励对象直接增发新股;(3)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用于实施激励计划;(4)公司发行新股时预留的部分新股。
  第一种情况可行的前提在于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愿意出让股票。如果存在这样的股东,那么实施起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特别的障碍。
  对第二种情况,实际上是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新公司法变化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承认了定向发行这一增发模式。因此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这一方式也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来源。
  第三种情况是公司以回购方式获得本公司股票。现行公司法只允许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可以进行,这也意味着在这一法律规定下无法通过回购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新公司法则在此方面有了大的突破,但也存在着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这种回购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而且此种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最后一种方式是将部分发行的新股预留。无论是现行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采取的都是“实收资本制”原则。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行的股份必须被全部认缴,而且必须被全部缴足。这样,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公司无法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待高管人员行权后再转化为实收资本。另外的问题是新公司法没有说明公司能否库藏自己的股票。从新公司法有关本公司股票回购的规定看,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这些时间一般都得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从将发行中的部分新股预留到实施股票激励计划,时间跨度往往超过一年,乃至达到数年,这也导致以该种方式实施股票激励计划面临疑问。
  总的来说,在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除了将部分发行的新股预留以外,定向增发、原股东转让,以及回购等方式都将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可选择的股票来源。


4006-01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