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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上市
如何利用上市公司章程进行反收购策略?
发布时间: 09月26日
  如何利用上市公司章程进行反收购策略?
  公司法提升公司章程的地位,在公司章程当中规定反收购条款,也就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才行。只要在公司章程做出规定的事项,要对其作出修改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章程当中反收购条款也就是非常理想的一种预防敌意收购的措施了。
  如果收购方想控制上市公司,其必须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通过上市公司章程,对董事的提名方式、董事任职资格、更换等作出要求,就能很好的阻碍或者限制收购人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在董事的提名方式上,可以规定提名公司董事的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如规定只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在提名董事人数方面,可以对股东提名董事人数进行限制。这特别适用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这样即使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由于提名董事人数的限制,其是难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的。
  在限制董事资格条款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这样,将给收购方增加选送合适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
  在董事更换方面,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了足够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地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计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制使少数股东将其支持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成为可能,不致造成大股东占据全部董事名额的局面。收购人即使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也难以完全改选目标公司的董事会。
  对大股东增持股份的限制。全流通以后,举牌和要约收购将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收购方式。收购方不可能再像股权分置时代那样协议收购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收购方也就很可能突然搞袭击,让被收购方难以防范。如果在公司的章程当中规定,公司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通过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的股份,必须向上市公司披露其收购计划并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如果没有披露并且未经批准而增持公司股份的,则剥夺其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这样,收购方即使取得足够股份也是难以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而也大大降低了收购人的兴趣,从而降低了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在公司章程当中规定公平价格条款。为了限制两阶段式的不公平收购,章程可以规定收购都必须由至少2/3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份的股东批准,除非所有股东得到了收购人支付的比前一次更好或相同的价格,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成本,从而对阶段式要约收购起到了阻碍作用。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自然有权决定公司的最后命运,也当然包括对收购方采取反收购措施,公司章程正是股东意志的体现。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管理层负有勤勉和忠实义务,并诚实地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事。因此,目标公司管理层有义务洞悉收购者获得控股权的目的,即到底是扶持上市公司做强做大,还是把上市公司作为圈钱渠道。如果是后者,目标公司管理层就应采取合理的反收购措施,以免公司股东利益受到侵害。
  但是,上市公司收购所具有的公司控制权转移功能,就是重新调配资源,对于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整合的意义十分重大。因此,就很有必要限制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这就需要监管层以及证券交易所根据我国实际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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