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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上市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 09月26日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控制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二)关联交易的授权审批控制
  1、建立关联交易的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的风险和重要程度,对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然性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赋予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相应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如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建立关联交易事项回避审议制度。当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某一项关联交易做出决议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并应当予以回避。
  3、建立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事前审核,并对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独立意见;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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