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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
民间融资的现状和特点
发布时间: 09月26日
  一、民间融资的界定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发生在亲戚朋友间或者认识的之间,主要目的是帮助受资人暂时摆脱生活困境或者满足其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另一种情况发生在中小企业与企业职工及当地、周边居民之间,主要目的是缓解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投入生产或者改善企业的状况。它既是一种古老的融资形式,又是适应民间各经济主体之间为解决生产、经营、投资、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应运而生的一种融资形式,相对于国家信用、银行贷款,民间融资是一个非常广阔的无形市场,遍布广大的城市和乡村,它以融资方式的灵活性、融资范围的广泛性、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在社会资金配置上的一些不足。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历史演变和主要形态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历史演变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高利贷作为最古老的借贷形式就已产生,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已成为民间借贷的基本形式。在周期(公元前十世纪前后)就有”泉府”的设置,是一种政府向人民进行信用放款、收息的机构;在战国时期,有齐国孟尝君放债于薛,冯媛收债的故事;秦汉时期官商富户兼放高利贷有”子钱家”之称;南北朝有寺院兼办抵押放款的典当业务;唐朝,在长安有商人代人保管财物的”柜坊”和金银货币兑换铺,还办理叫”飞钱”的汇兑业务;宋朝出现”交子”纸币在市面流通,还设有专作汇兑业务的”便钱务”;元朝有作抵押借款的”解典铺”和作兑换业务的”银铺”;明朝便出现了办理金银兑换、放款和签发贴子取款业务的”钱庄”,而具体有史可查的是天津于1857年(咸丰三年)出现的第一家银号(北方称钱庄为”银号”)叫义恒银号。至清代乾隆、嘉庆年间,有山西平遥县人雷履泰在1797年2月在天津开设日升昌票庄,为我国历史上第一家票庄,此后在天津经营皮毛、绸缎、杂货的山西商人纷纷成立票庄,天津成为票庄的发源地。票庄的业务也由汇兑逐渐发展经营存、放款业务,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金融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人民政府接管城市后,立即清理整顿金融市场,建立以国有金融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得到初治后,短期资金市场、长期资金市场以及民间金融市场都有所恢复和发展。但是,金融市场并没有走向繁荣,随着私营金融业一步步实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私营金融业率先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国有金融机构计划性管理的强化,金融市场逐渐萎缩,某些子市场甚至濒于消亡。市场力量渐渐衰微,原先配置金融资源的市场机制被计划手段所取代,此时民间融资形式单一,规模范围很小,呈萎缩状态。

  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尤其是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允许农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1985年又明确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融资”。在此背景下,民间相互融通资金的活动便应运而生,各种融资形式不断出现,逐渐形成了独立于银行体系之外又不断对银行体系进行冲击的民间金融市场。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主要形态、结构与运作方式

  1. 民间自由借贷

  即民间个人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形态(也有少量的实物形态)授受信用的行为,是一种直接的借贷活动,也是民间金融活动最主要的融资形式。无论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还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民间自由借贷都广泛存在,只是在不同地区筹资的用途有所不同罢了。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间自由借贷所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在落后地区,民间借贷筹资主要用于农民治病、建房、子女结婚等生活方面的开支。

  2. 融资中介、银背、私人钱庄

  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暂时的间歇资金和银行、信用社的贷款,经营借贷业务,获取利益。第二种多为专营或兼营挂户业务的企业,它们本身不办理存贷业务,而是在挂户与挂户之间起融通资金的中介作用,在借贷牵头中也不需获取任何利益,但其目的是为了招徕更多的挂户,增加企业管理费收入。

  中介人:民间俗称钱中或银背,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滋生的专门经营资金融通的个体经营者。”银背”自己并不拥有大量资金,但他对周围的资金贷出户情况比较了解,并在实际运作当中建立了自己的融资。中介人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资金买卖行为,他先通过预约资金来源,再寻找资金出路,或先预约资金用途再寻找资金来源等方式活动于民间金融市场,是一种不挂牌的”小钱庄”。

  钱庄:从钱中演变而来,与钱中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没有绝对的界限。所不同的是,经政府批准的钱庄设有分支机构。在民间融资鼎盛时期的1984年和1985年,各地私人钱庄纷纷挂牌营业,其吸收存款利率活期月息为10‰,定期月息为12‰~~15‰,发放贷款利率月息为20‰~24‰,存贷对象有个人、各类个体户、专业户、小集体企业、街道企业等。

  3. 民间集资

  这种融资活动大多发生在一些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筹资对象是企业内部职工。资金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购置设备所需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不足。按照有关的金融管理法规,企业内部筹资必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否则,就被视为扰乱金融秩序。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其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民营企业向社会非公开集资活动变得活跃,集资方式包括股权式,债权式、信托式、存款式等多种类型。有的还以经营项目为依托发行所谓”受益凭证”[1]。

  4. 商业融资

  商业融资是企业在资本运营、资金筹集及商品生产流通中所进行的融资活动。商业融资的物质内容一般是商品的赊销。生产企业之间,普遍存在互相提供以原材料、半成品形态的生产资料交换,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债权债务关系;生产企业给流通企业(商业)提供商品,同样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类难以日清日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团体或是个人,这就构成了商业融资。商业融资形式主要是赊销、预付货款、预购定金。一般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同时还要由有经济实力和诚信的人作担保,或者本身有实力、有信誉、就可先提货,一定期限后付款,下一次供货时付前一次的货款,始终保持一定基数的赊销款,等于向对方借入一笔铺底资金。

  5. 民间票据市场

  民间票据市场是指非银行间的票据流通市场,又称地下票据市场。民间票据市场是一种无形的市场,其交易方式为私下协商,市场主体一般为个体私营企业。买卖双方根据掌握的市场供求信息,需要交易时,再联系接洽。票据私下交易不需银行诸多的审查细节,只要票据真实就能当场成交,操作简单而且快速,并且,它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

  6. 民间合会

  这是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形式,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民间合会并非我国独有,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民间合会在我国种类很多,不同地区在称谓上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有”轮会”、”摇会”、”标会”、”抬会”等多种叫法。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犹以浙江福建为多,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福建省福安市的一个合会涉及金额达25亿元,参与者达65万人。民间合会融资规模之大,由此可见。[2]

  7. 农村合作基金会

  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其自1984年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代办后,在全国发展很快,对组织和调剂农村闲散资金、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的高息揽存,高利率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蕴涵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农村基金合作会进行清理整顿。1997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解散清算。但是目前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以前的公开转为地下。就这一点而言,其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没有很大差别。

  三、民间融资的现状和特点

  2008 年下半年,伴随全球金融危机转向实体经济,国内外需求萎靡,各厂商大幅度减产和裁员,而各大正规金融机构也为了防止风险,而都纷纷减小信贷规模,使得许多中小企业更加难以从金融机构贷到资金,此时民间融资”正规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响。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具有其较特殊的竞争优势:一是具有获取大量非正规财务信息等额外”软”信息的优势,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近期,随着银行利率的连续下调,金融业务品种的多样化和民间融资环境的变化,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形式、用途、期限、利率等都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民间借贷总体规模呈现扩大态势,利率整体水平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呈以下特点:

  (1)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人民银行的一份调查显示,2006年到2008年3月份,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增加到74.1万元,增长了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增加到1.6万元,增长了45%。

  (2)伴随着2008年下半年5次降息之后,民间借贷利率也逐步降低,但跌幅低于金融机构跌幅。各地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参照,依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关系、借款主体类别、借款用途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利率水平差异化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

  (3)借贷期限长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在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目前民间许多债务人一般在春节后便外出经商开店,一般在年终(春节前)才回乡结算,故借贷期往往在一年左右,较过去每季或半年有明显延长的趋势。另外过去部分私营业主把钱借给工薪族急需之用,比如购房、婚丧嫁娶等,现在却时有相反,工薪阶层由于收入的提高,拿闲置的资金借予私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自己也能获得收益。

  (4)民间借贷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较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如浙江、福建、广东),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5)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二)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除了民间借贷之外,另外还以民间投资、企业股份融资、民间票据贴现为主、合会等其他形式渐趋消退[3]

  (1)民间投资增速加快。除用于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外,民间融资范围已扩大到旅游、房地产、医院、学校、基本建设等各个行业,投资回报形式主要以支付利息或分红为主。以北京市民间投资为例,全市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比重从1999年的11.5%提高到2003年的52.6%,其增速日益加快。

  (2)企业股份形式融资,指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资金短缺而不能向银行贷款,或临时资金周转不灵,由股东按出资额大小分摊借款比例,公司按季支付利息或年底统一分红,此方式普遍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20%左右的资金以此方式借入。据2008年8月份浙江省对50家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组成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占比为39.6%,银行借贷占比为31.2%,自有资金占比为25.4%,其他占比为4.8%。

  (3)民间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为融通资金,持未到期的票据(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向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单位贴现。2004年山西省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融资总规模的63%,有价证券融资占到16%,民间票据融资规模大约有45亿元,占比约11%。2005年,民间融资方式中票据贴现增加较多,占全部民间融资额的比重大幅上升至40%以上。2005年以来1000万元以上票据贴现已经十分普遍。

  (三)民间借贷手续趋于规范

  近年来,随着企业、居民资金风险意识的提高,部分资金借出人开始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有的要求借款者提供房地产抵押。根据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比较正式的借贷合同的民间借贷占总笔数的11.2%,有抵押或担保的民间借贷占总笔数的23.9%,基本属于大额借款。

  (四)”资金掮客[4]“现象依然存在

  近年来,随着对金融秩序整治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另外,企业考虑自身成本,资金掮客的生产空间基本上没有了,但个别现象仍然存在,这些”掮客”一般规模较小,借款月利率为20‰—30‰。一些建材、金属经营性大户需要资金的时间紧,一时难以筹措资金,只能通过”掮客”融资;另外,个别企业生产资金回笼不及时,或贷款还款期集中,为了能及时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确保企业在金融机构的信誉,也只能向”掮客”借款归还贷款。

  (五)民间创业投资者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较活跃

  这类融资活动不需要抵押或者经济担保,不需要履行银行融资过程中的复杂手续;这类融资带有很强的互助性质,融入者有巨大的道德压力,融出者也有极强的道义上的义务,出资者要收回本息,而不是分红。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完全由个人承担。创业成功了,还要还人情,满足他人资金需求,甚至有义务提携出资人或出资人的下一代等等。

  (六)民间融资尚处于灰色地带,亟待法律法规的出台

  在普通公众的印象中,民间融资很容易让人想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放高利贷等负面内容,在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尚存在着难以明确界定的灰色地带,法律界定不明确是民间融资发展的首要障碍。目前对居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国家主要打击的是高利贷,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债纳入到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管理;对企业之间和他们向居民个人的房贷行为,目前也作为金融业务严格管制。

  如以曾名噪一时的:”孙大午非法集资事件”为例,民营企业家孙大午[5]由于个人与银行关系不睦,屡次从商业银行贷款未果,从而向内部职工和周边居民吸收存款而获罪,当时判定其有罪的依据是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孙大午所在大午集团发展良好,并解决了当地就业,对这种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民间借贷如此管制有过严之嫌。其案引起的争议很大,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是民间融资还是非法融资有相当大的弹性,如从严执行,将许多民间融资都划为非法集资,将会有大批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因为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都曾经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

  当今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和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立法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楚,令公众手足无措,动辄获咎,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2)现代法治原则应是”法无禁止则当行”,而当前却是”法无规定不得行”,这样不仅限制了公众的自由生活空间,也压制了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创新活力。

  故而国家应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支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税务管理、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

  四、结语

  本文详细的分析了民间融资的现状和特点,旨在为本刊民间融资专题的撰写作一个铺垫,通过持续的关注民间融资的发展动态,在理论上让各界人士了解民间融资,为民间融资走向正规化添加一份助剂,辩证来看,民间融资之所以能够得以生存和快速发展,既有它合理的一面,又有它消极的一面。因此,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科学的理念和辨证的观点进行客观分析和评判,同时亟望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加以引导,使其能为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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