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13年5月,他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伤残5级。因参加了工伤保险,李明受伤后,应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8万余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万余元。2014年2月,社保局将36.4万余元的理赔款发放至李明所在企业的账户,然而当李明想要拿回这笔钱时,却遭到了企业的拒绝。
法庭上,老板吕某辩称,因为厂里效益不好,李明的医疗费还是厂里卖了设备才凑够的,希望法院能够调解解决。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吕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明36.4万余元。
法官表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不能成为劳动者获得相应补偿的阻碍,企业私自挪用、扣留员工的工伤保险理赔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