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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06月06日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妇女权益保障法上述规定表明:
  (1)国家和社会对性骚扰行为持否定、谴责态度,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违法性。
  (2)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公然以性信息侮辱妇女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它信息干扰妇女正常生活的,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妇女性隐私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猥亵妇女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猥亵智力残疾女性、女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女童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它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以非法搜查妇女身体的形式对妇女进行骚扰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追逐、拦截妇女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只有第40条规定,没有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性骚扰为由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以性骚扰为由立案尚有可讨论的空间的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的规定则明白地要求法院应当以性骚扰立案,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不受理就是违法。
  界定性骚扰行为应特别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性骚扰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而且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性心理需要;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带有性内容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讲淫秽笑话,在他人面前展示色情图片和刊物,经常询问他人的个人隐私和性生活,身体不必要的触摸或摩擦,强行亲吻或搂抱,向他人表白自己的性需要或提出性要求,在他人面前露体等等;第三,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带有性内容的行为违背了对方的意志,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行为,这是性骚扰行为的本质特征;第四,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
  通过法律规范,制裁性骚扰行为,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性骚扰涉及个人隐私、发生的地点隐蔽、获取证人证言困难、受害者处于弱势等原因,受害者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举证责任上加重实施性骚扰行为人的负担是合理的,重视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受害妇女的陈述也是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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